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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书籍:诸子百家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09-14 23:42:11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辽宁人民出版社《诸子百家大辞典》第613页(398字)

唐代哲学家刘禹锡对于法制问题的一个思想命题。

刘禹锡重视法制实行情况对人们是非观念的影响,强调如果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就不仅能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观念,而且还会有严格的辨别是非的标准。他说:“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法小弛,则是非骏。……法大弛,则是非易位。

”(《天论·上》,见《柳宗元集》卷十六《天说》附,中华书局1979年10月版)。“駮”,杂乱。这是说,在“法大行”、“法小弛”与“法大弛”的情况下,社会的是非观念大不一样。也就是说,法制实行的严格或松弛,对于人们的是非有决定作用,从而包含了以法制行弛作为判断是非标准的思想。

刘禹锡所讲的“公是公非”,是指代表社会全体人员的利益,为全体人员所公认或反对的认识、主张,这对于推动人们去探求客观是非、真理是有启发的。但是,封建社会里的所谓“公是公非”,往往是地主阶级整体和长远利益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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