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分工

书籍: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 更新时间:2018-09-15 08:48:31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农业出版社《苏联农业经济学词典》第278页(1214字)

生产者在一定生产部门和生产形式中专门制造产品的各种劳动形式的分化。

分工可分两种类型。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克思的着名定义:“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做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做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做个别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3卷第889页)一般的和特殊的分工属于第一类——社会内部的分工,而企业内部的分工(个别的分工)属于第二类(参见技术上的分工)。

科学共产主义的创始人强调指出,这两类之间尽管有许多相似之处和明显的联系,但是,也有原则的区别。

劳动过程中的相互合作,是两类分工所共有的。不过,对社会内部的分工来说,这种合作是所有劳动者的合作。

而对企业内部的分工来说,这种合作则是共同制造具有指定消费性能的具体产品的部分劳动者的合作。

二者之间真正的、明显的区别在于:企业内部的分工是纯技术的分工,它不包含生产关系,按性质属于生产力的范畴;而社会内部的分工,尽管包含着发展生产力的因素,但它是生产关系的范畴,表明生产劳动社会化的程度。

马列主义奠基人在强调这两类分工具有原则区别的同时,始终贯彻这样的思想:企业内部的分工,反映生产力发展的具体水平;而社会内部的分工,则首先反映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所有劳动力的分配。

社会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发展形式:专业化,集中化,协作和联合化。区域性分工和国际分工是社会分工的特殊形式。

社会内部的分工,正像马克思指出的那样,要求进行活动交流。

而企业内部的分工(技术上的分工),则与活动交流无关,而是将部分工人的各种活动合并。它从属于生产劳动组织的技术-经济特征(参见技术经济原则),并表示一定的劳动组织关系。

这些关系同生产力有着密切联系,是其发生作用的因素。

列宁特别强调“分析分工在各种社会经济形态和各个发展时期中所具有的一定形式”(《列宁全集》中文版第2卷第193页。)的必要性,因为社会分工的形式——集中化、专业化、协作和联合化本身所能表明的只是工艺状况和与其相适应的企业经济结构(简单的合作,工场手工业生产,大型的机器生产),而不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社会性质。无论简单的合作社,还是工场手工业生产,或大型的机器生产,都可以存在于各种社会-经济形态(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中。

在发达社会主义条件下,在跨单位协作和农工一体化基础上发展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和集中化,标志着社会分工的崭新阶段和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劳动的进一步社会化。

上一篇:工作时期 下一篇:技术分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