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妇女罪
书籍:新中国建设大辞典
更新时间:2018-12-04 03:42:16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新中国建设大辞典》第332页(430字)
违背妇女的意思,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即男子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而侵犯了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它是区别于通奸的根本标志。(2)本罪的客观的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之发生性行为。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进行危及生命和健康,以及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行为,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的状态。
胁迫指行为人对被害妇女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以摧毁其反抗的意思,使之屈从而奸淫。其他手段指以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违背妇女意思的手段,与之发生性关系。如使用麻醉药剂,利用酒醉、昏睡,或以欺骗等行为,使妇女处于不知抗拒的状态下进行奸淫。(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如教唆犯或帮助犯。(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且具有奸淫的目的。缺乏这种目的,不成立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