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土地征用上诉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560页(219字)

新加坡1985年《土地征用法》第22条规定:(1)主管部长有权制定下列实施细则:规定向上诉委员会上诉的方法;规定上诉委员会听取上诉的程序及委员会所应保存的记录;规定上诉委员会听取上诉的地点和时间;规定依据本部分进行上诉所应支付的费用;规定贯彻执行本部分中条例的总则,尤其应对本部分所说明或要求的事项加以规定。(2)依据本条所制定的所有实施细则应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公布之后应尽快呈交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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