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90年土地税费征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608页(541字)

199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土地立法原则》第12条规定:(1)苏联土地占有和使用是付费的。土地费以土地税或租赁费形式征收,按地段质量和位置确定数额。(2)征税程序和税率由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承租人交纳租赁费,其数额由双方根据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规定办法和限额达成的协议确定。(3)森林土地费纳入森林使用费,一并征收。(4)对土地的付款纳入地方人民代表苏维埃预算,也可部分地集中于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预算并且首先用于土地保护,提高土地质量,用于对土地占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其中包括对承租人的物质鼓励,使他们实施这些措施,也用于地区土地整治和社会发展。(5)在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法律中可以规定征收土地费优惠办法:一定时期内完全免征或部分免征,延期交付,降低土地税率。(6)自然资源保护区、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植物园以及占有和使用荒地和低产地的企业、机关、组织、合作社和公民免交土地费。根据加盟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规定程序和人民代表苏维埃决议,禁伐区、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学校的实验农场,文化、教育、保健机关以及在少数民族和集中居住和进行经济活动地区从事传统手工艺的企业、其他企业、机关和组织、苏联公民可免交土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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