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路重划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35页(294字)
台湾《农地重划条例》第7章农路、水路管理维护中规定,重划区农路及非农田水利会管理的水路,其用地应登记为该管直辖市县(市)所有,原登记为省有及乡(镇)有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并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自行或指定机关、团体管理、维护,其费用由各该政府列入年度预算;重划区内农田水利会管理的水路及有关水利设施,其用地登记为农田水利会所有,并由其管理、维护;农地重划完成后,农路、水路的管理机构,对于重划区的农路、水路每年应检查一次以上,并管理、维护;重划区的耕地使用人对其耕地丘块所邻接的农路、水路有维护的义务,发现遭受毁损时,应及时通知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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