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排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5页(841字)
世界早期农业是在河流沿岸发展起来的,需要排干沼泽,进行土地垦殖。公元前5世纪中叶,希腊历史学家曾记载尼罗河谷的排水工程,以后罗马农业史书中收集修建排水工程的技术和政令管理方面的规范。荷兰是世界“低洼之国”,公元4世纪,进行自然排水筑堤造田工程,同时,制定许多法令,延续至今,并对整个欧洲地区产生影响。英国从13世纪开始排水,把大量低洼地改变成农田。1427年和1531年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直接干预排水事业,并于1918年和1930年两次颁布《国土排水法案》。规定成立国家排水委员会、流域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进行土地排水的特殊权力。在东欧,波兰从13世纪开始排水,罗马尼亚排水历史比灌溉历史还早,都曾颁布许多排水法令和技术规程。近100多年来,在世界其他地区,由于农业灌溉的急剧发展,土壤次生盐碱化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推动排水工作的发展。印度在英国统治时期,于1873年颁布《印度渠道和排水法》,至今有效。独立后,根据印度宪法规定,农业排水由各邦负责管理,不同邦制定一系列排水法规。埃及于1909年以后大力发展深沟排水解决棉田盐碱化问题,并制定法规,完善排水管理体系。1953年颁布第68号法令,对灌溉排水作出专门规定,重点解决灌溉排水用地、设施建设问题,并决定由国家灌溉部负责兴建尼罗河两岸的地下灌溉排水工程。1971年,又颁布74号法令,对灌溉部有权批准从尼罗河流域排水沟取水的问题作出规定。美国19世纪迫切要求解决西部灌溉排水问题。于1849年至1850年多次颁布《沼泽地法案》,确定安排水自东向西发展,除沼泽排水外,还应发展灌溉排水。巴基斯坦在1873年英殖民统治时期颁布《北印度渠系和排水条例》,其基本原则沿用至今。20世纪60年代,巴基斯坦政府颁布政令,决定设立水利电力开发总局,负责实施《防止盐渍化和土壤改良计划》,结合井灌发展垂直排水,解决灌区土壤盐渍化。到80年代,完成一大批深井排水工程,建立了大面积地面排水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