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农业排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765页(841字)

世界早期农业是在河流沿岸发展起来的,需要排干沼泽,进行土地垦殖。公元前5世纪中叶,希腊史学家曾记载尼罗河谷的排水工程,以后罗农业史书中收集修建排水工程的技术和政令管理方面的规范。荷兰是世界“低洼之国”,公元4世纪,进行自然排水筑堤造田工程,同时,制定许多法令,延续至今,并对整个欧洲地区产生影响。英国从13世纪开始排水,把大量低洼地改变成农田。1427年和1531年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直接干预排水事业,并于1918年和1930年两次颁布《国土排水法案》。规定成立国家排水委员会、流域治理委员会,授予其进行土地排水的特殊权力。在东欧,波兰从13世纪开始排水,罗马尼亚排水历史比灌溉历史还早,都曾颁布许多排水法令和技术规程。近100多年来,在世界其他地区,由于农业灌溉的急剧发展,土壤次生盐碱化问题日益突出,进一步推动排水工作的发展。印度在英国统治时期,于1873年颁布《印度渠道和排水法》,至今有效。独立后,根据印度宪法规定,农业排水由各邦负责管理,不同邦制定一系列排水法规。埃及于1909年以后大力发展深沟排水解决棉田盐碱化问题,并制定法规,完善排水管理体系。1953年颁布第68号法令,对灌溉排水作出专门规定,重点解决灌溉排水用地、设施建设问题,并决定由国家灌溉部负责兴建尼罗河两岸的地下灌溉排水工程。1971年,又颁布74号法令,对灌溉部有权批准从尼罗河流域排水沟取水的问题作出规定。美国19世纪迫切要求解决西部灌溉排水问题。于1849年至1850年多次颁布《沼泽地法案》,确定安排水自东向西发展,除沼泽排水外,还应发展灌溉排水。巴基斯坦在1873年英殖民统治时期颁布《北印度渠系和排水条例》,其基本原则沿用至今。20世纪60年代,巴基斯坦政府颁布政令,决定设立水利电力开发总局,负责实施《防止盐渍化和土壤改良计划》,结合井灌发展垂直排水,解决灌区土壤盐渍化。到80年代,完成一大批深井排水工程,建立了大面积地面排水网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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