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水事建筑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37页(330字)

伊朗政府对境内水厂和建筑物的控制及保护立法十分重视,作出如下规定,用水许可证持有者,必须负责管理好自己的水厂和建筑物,避免浪费和无益的使用。凡河床上已有建筑物妨碍用水时,水电部门可通过主管机构批准兴建的建筑物,其拆除时应给予赔偿。合营的水源和水厂股东,按股份比例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维修责任。当股东不能联合维修水厂时,其中任何一个股东可依法进行必要修理,并向其他股东索取费用,另加12%的年利。当水厂使用第三者土地时,土地业主应得到等价赔偿。伊朗法律还规定,在申请钻井或开挖地下管道时,水电部门专家应对拟建水厂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申请人须付50%的相应费用,农业合作社和农业股份公司,这种费用可减少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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