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河川管理章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6页(177字)

韩国1995年《河川法》第14条规定:(1)管理厅对总统令规定之大坝、水池闸门、水门及其他操作上必要之河川附属物,应根据建设部令之规定制定管理章程。(2)管理厅欲制定第1项规定之管理章程或将其变更时,对于建设部长官直接管理的河川,应事先听取有关道知事的意见;对于地方河川应事先听取有关市长、郡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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