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设施安装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81页(335字)

法国1992年《水法》规定:(1)凡以受本条款规定的约束:设备、基础设施、建筑物和由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公共机构或私人为非民用目的开展的,涉及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抽取(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导致了水位、水流和溢流类型、径流、排水或倾倒变化的(不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是长期的还是偶尔地,即便是非污染的)活动。(2)接受本法律第10条授权或申报的,能够用于非民用目的,提取或排放地表水、以及抽取地下水的设施,必须安装适当的测量或评估设备。这些设施的运行者或业主需要确保设备的安装和运行,保留3年内的相关数据,并满足管理机构和法规列出的公共法人查阅资料的要求。目前的设施自本法律颁布之日起,5年内必须和本法律条款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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