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用水水费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93页(363字)

1998年南非《水法》规定:(1)用水水费只能按个人自愿使用的用水量计交;应与所涉及的用水有直接的关系。(2)任何按规定登记的,或持有用水许可证的当事人,应当支付有关该项用水的全部费用。(3)如果不交水费,则在违约期间,经财政部长同意并在公报上发布了通告后,主管部长届时可以确定一利率,收缴应支付的利息;可以限制或中止从水利工程向用水户供水,或终止其用水授权,直到支付完应交纳的全部水费和利息为止。(4)在实施限制或中止之前,应给予有关当事人以机会使其能够在合理期限内就任何建议的限制或中止提出申述。(5)如果水费是固定的,则上述限制或中止不能免除责任人在限制中止期间应付的水费。(6)因合法理由被限制或中止用水的个人,随后不得在限制或中止用水期间另外又提出授权用水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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