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水土保持区组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529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24条规定:(1)主管部长可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任一地区为编组保持地区。(2)只有具备以下各项条件一个地区才应宣布为编组保持地区:收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占有者宣布一个地区为编组保持地区的要求,但其占有的土地必须在该保持地区内;这种要求已被区顾问委员会批准认可;管理局已向该地区内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会议提出该地区控制水土流失和保持工程的项目计划;同意宣布该地区为一个编组保持地区的建议以及控制水土流失和保持工程的项目计划的决议按上述规定已被通过;从上述最后一段所指的决议通过之日起已过去21天。(3)由管理局提交给一个会议的一项工程项目,不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占用者提出并经地区顾问委员会同意的地区有关,而且,只要管理局出于提供一项有效和经济和项目的需要,还可与所有土地或经要求和同意的某一土地,以及与该保持区邻近的其他土地有关。(4)按管理局确定的地区以后应成为符合本章宗旨的编组保持区。如果任何上述土地所有者或占有者不执行或疏忽执行或不请他人执行,应由其完成工程和工程的维护,这样的所有者或占有者应负有违犯本条例的责任,并应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1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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