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流域平原水土保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16页(482字)

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土壤保持和土地利用条例》第26条规定:(1)除了按照和符合按本条发出的许可证规定的条件,任何人不应从任何一个地区挖取土壤或砂子,或其他土料,移到本章适用的地区。(2)在与下列单位协商之后,管理局可以发出上述许可证:按1958年城乡规划条例成立的任何责任机构;任何市委员会以及对该地区有管辖权的任何其他有关的地方政府部门。(3)发给上述任何一个许可证,应符合管理局认为合适的条件,而且尤其是,在不影响下述普遍性的条件下,要求接受许可证的人员:填平坡度、加固,恢复植被,或用其他方式对挖取土壤或砂子的地方加以补偿,直到使管理局满意为止;向管理局提交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对上述补偿的估算费用加以支付。第27条规定,凡违犯或不遵守本章任何规定者属违法行为,应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200美元,处罚后,继续违法则处以每天不超过40美元的罚款。第28条规定,不管是否违犯本章的材料,管理局可以向最高法院或其法官请求用传票发出禁止令,禁止任何人员违犯或不遵守本章规定,而法院或其法官可以据此发出上述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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