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政管理体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77页(483字)
中国1988年水法第9条对国家管理水资源制度和管理职责作了规定:(1)第1款规定了国家管理水资源的制度。即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根据本款规定,国家对水资源按照流域或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在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划定分级统一管理的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条件下,实行必要的除水权管理以外的与本部门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2)第2款对全国水资源统一管理机构授权的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代表国家统一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的职责。(3)第3款规定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协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4)第4款对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水资源管理职责授权作了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资源属于其行政管辖的范围内行使其统一管理的职责。其统管的内容和统管程度,以及其他有关协助管理的分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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