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修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31页(1411字)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0条修改中规定:(1)WTO的任何成员方可以主动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本协定或附件1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本协定第4条第5款所列的各理事会也可以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附件1中由它们监督其运行的相应的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在建议正式提交给部长级会议的90天期间(除非部长级会议另决定更长的期限),部长级会议关于将建议的修正案提请成员方接受的任何决定须经全体一致同意。如果本条第2款、第5款或第6款不适用,则该决定应当特别说明本条第3或4款是否适用。如果达成全体意见一致,部长级会议应即将提出的修正案提交各成员方接受;如果在规定期间内,部长级会议在会议上没有达成意见一致,部长级会议应当根据成员2/3的多数决定是否将提出的修正案提交成员方接受。除本条第2款、第5款和第6款的规定外,如果部长级会议以成员3/4的多数决定本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则本条第3款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提出的修正案。(2)对本条款规定及下列各条规定的修改,须经所有成员方接受始能生效:本协定第9条;1994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和第2条;服务贸易总协议第2条第1款;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条。(3)对本协定或对附件1A和1C多边贸易协议各条款的修改,除本条第2和第6款所列者外,其性质属改变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者,应在2/3成员方接受后对已经接受这些修改的成员方生效,在此之后对每一其他成员方,则在其接受时生效。部长级会议以成员方3/4的多数可以决定,按本款生效的任何修改具有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接受此项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可以自由地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继续作为成员方。(4)对本协定或对附件1A和1C多边贸易协议各条款的修改,除本条第2和第6款所列者外,其性质属不改变成员方的权利义务者,应在2/3成员方接受后对所有成员方生效。(5)除以上第2款规定者外,对服务贸易总协议第Ⅰ、Ⅱ、Ⅲ部分及各自的附录的修改,应在2/3成员方接受后对已经接受这些修改的成员方生效,在此之后对每一成员方,则在其接受时生效。部长级会议以成员方3/4的多数可以决定,按上述规定生效的任何修改具有如下性质: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接受此项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可以自由地退出WTO,或经部长级会议同意继续作为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总协议第Ⅳ、Ⅴ、Ⅵ部分及各自的附录的修改,应在2/3成员方接受后对所有成员方生效。(6)尽管有本条的其他规定,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修改,符合该协议第71条第2款的要求者,可以由部长级会议予以采纳,无须进一步经正式的接受手续。(7)接受对本协定或附件1中某项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任何成员方,应在部长级会议规定的接受期间内将接受文书交由WTO总干事保存。(8)WTO的任何成员方可以主动向部长级会议提出修改附件2和附件3多边贸易协议条款的建议。批准附件2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决定须由全体一致同意作出,这些修改应在部长级会议批准时对所有成员方生效。批准附件3多边贸易协议修改的决定应在部长级会议批准时对所有成员方生效。(9)应某一贸易协议全体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经全体一致同意可以决定将该协议增列于附件4。应某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全体成员方的请求,部长级会议可以决定将该协议从附件4中删除。(10)对某一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修改应按该协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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