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肉类协议接受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42页(256字)

《东京回合协议》附件《肉协议》第6条最后条款中规定:(1)本协议向联合国各成员国政府或联合国某一专门机构以及欧洲经济共同体开放,用签字或其他方式接受。(2)接受本协议的任一政府在接受时可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但这种保留需经各参加国同意。(3)本协议应送关贸总协定缔约方总干事存放。总干事应立即向每一参加者提供本协议的核实副本以及每一国接受本协议的通知书。本协议的英文本、法文本和西班牙文本均具有同等效力。(4)本协议一经生效,国际肉类磋商小组即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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