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河川管理用地恢复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869页(396字)
日本1991年《河川法》规定:(1)当河川管理者及被任命或委托者认为高标准堤防特别区域内部分高标准堤防已经或可能受损,并将对河川管理造成严重影响时,可以在为排除这些障碍所需的必要限度内在他人的土地上采取高标准堤防的恢复措施亦或为恢复原状或保护而进行必要的地基加固、故障排除等其他措施。(2)根据第(1)项的规定,在他人土地上采取“原状恢复等措施”时,必须事先通知该土地的所有者及占用者,并听取他们的意见。(3)在第(1)项的情况下,深入他人占有的土地时,除按第(2)项的规定外,还须遵照第89条第(2)项至第(5)项的规定。(4)土地所有者及占有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和妨碍根据第(1)项规定采取的“原状恢复等措施”。(5)由于河川管理者根据第(1)项的规定采取“原状恢复措施等”而存在受损者时,则必须对这些受损者通常可能发生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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