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外贸易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074页(507字)

韩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为事先审议或通过为调查特定物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发生影响而采取的措施和对违反本法事项的处分,在商工部设贸易委员会。第38条规定:(1)委员会由一名委员长和6名以下委员组成,其中1人为常任委员。(2)委员长及委员由商工部长官从具有丰富的产业及贸易学识与经验者中提名,由总统任命。(3)委员长与委员在任期为3年,可连任。(4)委员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务时,由常任委员代行其职务。第39条规定,委员长和委员除属于下述情况之一者外,不得违背其意愿予以免职:(1)被判处监禁以上徒刑的情况;(2)由于长期身心衰弱而不能履行其职务的情况。第40条规定,下列事项须经委员会审议和通过:(1)第34条第1项规定的措施必要与否及措施内容的事项;(2)第44条第3项规定的指定贸易业或贸易代理业的事项;(3)商工部长官认为有必要附议的其他事项。第41条规定,委员会的决议由在籍委员过半数赞成通过。第42条规定,委员长与委员即使不是公务员,在适用《刑法》及其他法律时,视作公务员。第43条规定,除本法规定之外,有关委员会组织与活动的必要事项,由总统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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