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产品出口补贴计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3页(395字)

是关于降低农产品出口销售价格,实行出口补贴计划的法律规定。由于美国国内农产品价格通常是高于世界市场价格,为了扩大农产品商业性出口,美国政府实行了出口补贴计划,其法律依据是:(1)根据1935年的《农业法》第32条款修正案,农业部长可用第32条款基金补贴出口商。根据该条款规定,私人出口商按国内市场价格购买农产品,而按低于国内价格向世界市场出口,其价差从第32条款基金取得补贴。(2)根据1949年国际小麦协定,小麦出口商可按其规定在1950年-1967年间取得差价补贴。(3)根据农业法规定,农产品信贷公司在1956年-1974年间向出口商支付现金或实物出口补贴。1974年,美国曾停止执行任何出口补贴计划。1983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实行补贴价格出口粮食时,美国恢复了出口补贴,主要是在特殊情况下向特定国家和地区销售农产品的出口商支付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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