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产品进口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19页(215字)

韩国法律规定,如进口商无特别要求,每个进口农产品货包上应详细说明:收货人、合同号、最终用户、卸货港、货包号、品名、毛净重及立方体积、唛头、提请注意的标记、合同规定的标记,货包顶部及至少两面有大小适应、字母清楚不小于2.54公分的标记。在木箱、木桶、胶合板或木贴面板上应用模板辅助打上标记,应使用防水墨水或油漆颜料,标记表面涂一层防水清漆。在金属或金属包装上应使用防水油漆作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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