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动物性饲料进口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45页(177字)
瑞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口过境兽医条例》规定:(1)动物性饲料是指用于饲喂农场动物的动物产品,诸如肉粉、骨粉、血粉、油渣、羽粉、鱼粉、粉碎贝壳以及含有这些产品的混合饲料。(2)动物性饲料毛重超过20公斤时,整批进口动物性饲料应接受边境兽医的检查,并应随附有关证书,证书上应证明经检验的样品未见沙门氏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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