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进口肉食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56页(353字)

澳大利亚《联邦家畜检疫规章》规定,没主检官的指示,家畜的肉或可食部分(装在上述容器的肉和可食部分除外)不许上岸。有政府兽医官证书证明:(1)来自屠宰的或供人食用的肉食品,在该国已有证书;(2)来自供食用家畜在宰前和宰后进行过检验,无传染性疫病;(3)食物出口前未被污染;(4)家畜的肉和可食部分,应有在该国不存在口蹄疫、瘟和瘟的证书;(5)运货仓在装货前应用2%氢氧化钠或4%碳酸钠彻底清洗;(6)前述的货仓除了来自澳大利亚或新西兰的肉外,不准装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肉类。运货船主应报告:(1)按照上述(5)节提及净化的船舱,只运来源于新西兰的肉,没装运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肉类;(2)货仓装运来源于新西兰的肉后应立即封锁;(3)船舱只在到达澳大利亚后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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