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外资源开发报告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8页(184字)

韩国《海外资源开发事业法》第19条规定:(1)主管部长官认为必要时,可责令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提交有关其事业的报告或提出文件。(2)主管部长官可责令所属公务员到海外资源开发事业者的事务所,调查或检查账簿、文件、物件及其他有关事业运营之必要事项。(3)在第1项的情形下,该公务员须携带表示其权限的证件,并向有关人出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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