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经营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88页(646字)

自主经营是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基本权利,也是农产品对外立法的重要原则。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外贸指令性计划逐渐被取消,农产品对外贸易领域不断扩大,国内越来越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获得了对外贸易经营权,这对于改变陈旧落后的贸易管制制度、调动全社会共同做好农产品对外贸易工作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新颁布的外贸法第11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一规定,为从事农产品外贸经营者享有经营自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规定,当前农产品对外贸易立法应当:(1)依据农业法第40条关于“具备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进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外贸进出口审批权限,以发展壮大从事农产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队伍。即打破长期以来由外贸部门和企业对农产品进出口垄断经营的局面,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组织直接进入国际市场,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2)依据外贸法第9条规定,进一步规范从事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获取有关外贸主管部门许可的条件,使之程序化,制度化。(3)依据外贸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单行法规,使农产品对外贸易经营自主权包括自主对外谈判、签约、自主定价、自主确定出口计划、自主分配和奖励、自负盈亏、自主录用、任免和辞退职工等等,都具有明确的法规遵循,避免随意、盲目性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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