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企业环境保护对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56页(434字)

日本1993年《环境基本法》规定:(1)企业者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进行该企业活动时防止伴随该活动产生的煤烟、污水和处理废弃物等以及其他公害,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适当地保全自然环境。(2)企业者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为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在从事物的制造、加工或者贩卖以及其他企业活动中,对有关该企业活动的产品以及其他物品成为废弃物时,为了其适当的处理而采取必要的措施。(3)除第2项规定外,企业者根据基本理念,为防止环境保全上的妨害,在从事物的制造、加工或者贩卖以及其他企业活动中,应当努力减低有关该企业法律的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使用或者废弃而造成对环境的负荷,同时在该企业活动方面,必须努力利用再生资源以及其他减低对环境的负荷的原材料、劳动等。(4)除前3项规定外,企业者有责任根据基本理念,在有关该企业活动中自行努力减低伴随其对环境的负荷和采取其他环境保全措施,同时,协助国家或者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关于环境保全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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