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家环境政策规划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4页(569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4·3条规定,本部部长应至少每4年起草一份国家环境政策规划,阐明保护环境的观点,为政府在未来4年的工作提供决策指导,也期待在未来4年之后更进一步的决策指导。该规划应包含政府环境政策的基本要素,既适合于当前一代人的发展需要,也不能给未来一代人的发展需要带来危险,尽最大的努力保护环境。满足社会发展需要和改善环境质量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世界各国的发展都以此为准则,故应推出一整套考虑周全的规划。其基本要素至少应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8年时间的预期的治理目标,就程度而言,是有可能见成效的,在第一个4年里注意各方面环境的质量。(2)在第一个4年里注意防止、限制和补救人类活动对环境带来的污染、降低和衰竭,包括预测危险废物的处理。(3)要求保证环境质量的地区或一个乃至几部分实施特殊保护。(4)保证努力达到预期的治理目标和维护治理效果。其中包含第1项、第2项、第3项中列举的范围和准备实施的时期,与上述效果相比已经达到超前发展的也包括在内。(5)财政政策、经济发展、土地和空间的占用要兼顾环境政策的实施。第4·4条规定,本部部长应负责国家环境政策规划的制定。政府机构、学会和相关组织中人士的意见、建议都将给予充分的关注,并应分类加以备案。此步骤也应包括省级行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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