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家环境政策纲要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64页(278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4·7条规定,本部部长每年应起草一份国家环境政策纲要。纲要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政府在下一个4年中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的安排;(2)按照第5·1条第1款的要求,切实评价环境质量和需要完成的计划,阐明纲要规划达到的效果;(3)评价预算纲要涉及的环境管理项目,说明国家财政未来几年的在第1项中活动的开支;(4)报告在目前国家环境政策规划下取得的各项进展。拟定此项纲要,本部部长应重点考虑目前执行中的国家环境政策规划。第4·8条规定,本部部长应将国家环境政策纲要提交给国会负责国家预算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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