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鲁环境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74页(216字)

秘鲁1990年《环境和自然资源法》规定,为保护环境,任何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工作或活动都应进行生态影响研究。这一规定尤其适用于灌溉及能源工作,包括运输设备、城镇发展、油汽管道、林业、采矿、渔业、化学、金属、铁的加工、农业公司等。影响研究应该包括说明该计划,它的环境结果及需要保护和减少影响的措施。研究只能由有资格注册的团体进行。研究的花费由请求的人提出,其研究的结果必须对公众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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