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89页(440字)

英国《环境法》第12节第1条规定,机构的职责如下:(1)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不同区域建立称之为环境保护咨询委员会的咨询委员会;(2)同一区域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关于在该区域行使职能的方式的提案进行协商;(3)考虑任一区域委员会向它提交的关于在该区域行使职能的方式的方案。第2条规定,任一区域的咨询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1)由国务大臣任命的主席一个;(2)机构根据已经批准的该地区遴选方案任命的其他成员。第3条规定,在任命一个咨询委员会的主席时,国务大臣必须考虑他在与该委员职能相关事务方面的经验或者已经显示出的能力。第4条规定,依照前述第2条任命的咨询委员会成员:(1)一定不能是机构的成员;(2)但必须是机构认为在该咨询委员会的区域内行使职能的方式可能影响到的事务方面的有着明显利益的人员。第6条规定,在确定依照本节为之建立和维持咨询委员会的区域时,机构的职责是确保任一委员会这些委员全部或者主要由威尔士人或者大多数威尔士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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