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工业公害研究院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292页(370字)
1990年12月7日,法国颁布《关于设立工业环境和公害国家研究院的法令》规定,设立一个工商性质的公用事业机构,被命名为工业环境和公害国家研究院,归负责环境的部长领导。该研究院的使命为:亲自或者责成他人进行研究和探讨工作,以预防经济活动给人身健康、安全、财产以及环境造成危害,并提供一切便于使企业的活动适应上述预防目的的服务:(1)它可以依靠自身力量,或者通过同法国的、外国的公法人、私法人或国际机构签署合同实现一切有助于完成其使命的研究、探索、咨询、实验、检测和制造活动,提供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2)它可以向同其使命有关的计划项目提供技术帮助或财政资助。(3)应有关部长的要求,它可参加制定国家的、国际的技术标准和法规。(4)在采掘领域,它从事同矿业部长委托的有关卫生和安全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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