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环境影响评价特定审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05页(187字)

日本《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4条规定,有关对象项目的特定申请的受理者,应根据评价书记载的事项及第24条的意见书,对该项目是否适当考虑了环境保护问题进行审查,当认为欠缺该考虑时,可不拘泥于该特定申请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劝告或命令的期限内,对该特定申请者,依照要求变更特定申请的有关事项的规定,作出劝告或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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