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污染纷争调整机构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17页(290字)
韩国《环境污染被害纷争调整法》规定:(1)为因环境污染被害引起的纷争的调整,要设置中央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和地方环境纷争调整委员会。(2)中央环境委员会设置在环境处,地方环境委员会设置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和道。(3)中央环境委员会要掌管因环境污染被引起的纷争的裁定和经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的纷争事件及由大总统令确定的纷争事件。(4)地方环境委员会掌管在汉城特别市、直辖市、道的管辖区内所发生的事件中不属于中央环境委员会掌管的案件。(5)为了处理好中央环境委员会的事务可以设置事务局。关于事务局的组织及经营等必要事项由大总统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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