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植物药品安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3页(254字)

越南《植物保护和检疫法》规定,植物保护药品的生产、储备、保管和流通必须保障人民和环境的安全。植物保护药品的使用应严格针对对象,根据药品的剂量、浓度,有效期和允许使用的范围正确选择药品的种类。销毁可能危及人类、其他活的有用生物和环境的剧毒植物保护药品和活性物质时,必须得到植物保护和检疫机关的检查和批准。如发生活性物质或植物保护药品泄漏、扩散时,责任人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后果严重时,责任人应报请植物保护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并依照法律和规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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