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1992年植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28页(525字)

加拿大联邦于1992年公布《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省际国际贸易管理法》。该法共30条。法中所指动植物仅限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所列的动植物。其中第6条规定:禁止进口违反他国法律采猎、拥有、分发和运输的动植物;依照法规规定,进出口动植物或者从一省向另一省运输动植物,都必须有部长签发的许可证,并据此依法行事。第7条规定:只有持省合法机构签发的许可证才允许向另一个省运输动植物,必须有这样的许可证,并据此依法行事;禁止运输违反省里法律、法规采猎、拥有、分发和运输的动植物。第8条规定:根据法规规定,禁止故意拥有违反本法进口或运输的动植物,禁止为了违法出口或跨省运输而故意拥有动植物。第30条规定,本法及其所有条款自被国务院的总督令确定之日起施行。根据这一条规定,联邦政府制定《加拿大濒危物种条例》,条例中把联邦保护物种分为濒危物种和受威胁物种两类;设立科学咨询委员会,就一物种是否是濒危种或受威胁种以及其基本栖息地的划定向部长提出建议;成立恢复小组,制定恢复计划;确立栖息地保护的优先地位;对验证是野生的还是非野生的植物作出规定。到1994年,加拿大已有4个省制定了单独的《濒危物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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