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水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76页(589字)

从20世纪60年代起,印度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控制,采取了相应的法制管理措施。如哈拉施特拉邦,于1969年就制定并通过了《防止水污染法》,依法建立了水污染控制局。《防止水污染法》的主要宗旨是:为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维持及改善邦内河川的水质;分期作出全邦规划,以防止减少和控制河川水源的污染,控制邦内各地区现有的和新的废物向水域的排放。该法规定,每个有污染单位,不论是个人、团体或工业部门,都必须经过水污染控制局的审查批准;市政当局和乡镇自治委员会必须将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方可向河川排放或在陆地上使用;新建工厂的选址,必须从污染角度审查其设计,以防止今后产生污染。70年代,印度各级政府部门都采取措施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印度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成立了全国环境规划及协调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确定环境方面的重要问题并寻求其解决办法;检查关于环境质量的政策和计划,并向各级政府部门及市政当局、工业部门提出有关环境的建议。1974年,印度国会制定了水法律,其中包括《防止和控制水污染法》。根据该法规定,建立了印度中央水保护和污染控制局。各邦也相继制定了相应法律,成立了相应专门机构。水保护和污染控制局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管理废物排放限额和标准,并制定和实施饮用水资源保护计划,加强对地下水、河川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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