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水纳税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2页(277字)

德国《废水纳税法》第13条规定,废水纳税的收入,应用于保持和改善水域资源的措施。州可以对执行本法和州的补充法律条款所产生的管理费用作出规定,从废水纳税的收入得到补偿。措施如下:(1)建立废水处理设备;(2)建立雨水回收池和雨水净化设施;(3)在拦水坝、湖和湖岸边建立环形接受渠道,建立清除污水的总收集设备;(4)建立清除淤泥的设备;(5)采取观察和改善水域资源的措施,如提高雨水低水位和增加氧气含量;(6)设备的研究和开发,改善水域资源;(7)为废水处理设施和其他保护和改善水域资源的设备培训企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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