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居民区废水处理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91页(491字)

法国1994年《关于废水的收集和处理的法令》规定:(1)进入收集系统的废水在被排入自然之前必须接受二级倾析生物处理。从事此处理工程的设施必须在下列日期前投入运行: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900公斤以上的居民区,2000年12月31日;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间于120至600公斤的居民区,并将此废水排入淡水或海湾的,2005年12月31日。(2)其全部或部分辖区被包括在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少于120公斤,并将此废水排入淡水或海湾和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少于600公斤,并将此废水排入海滨水域的居民区的市镇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处理已经收集的废水。处理结果必须符合有关居民接收水的质量标准。(3)实现以上要求的设施确有困难的,应有关市镇的要求,可以灵活掌握期限。但新的期限不得超过2005年12月31日。负责环境的部长,在征求流域委员会、水利跨部使团和水利全国委员会的意见后颁发政令批准市镇的要求。(4)日产有机污染物质毛重超过600公斤的居民区的废水,被排入敏感区的,必须在1998年12月31日前受到比第9条规定更严格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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