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船舶污染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8页(208字)
马来西亚《环境质量法》规定:(1)总监可以扣留、被确认为是造成排放和溢出物质的船只,直到船主向政府支付此类资金,或根据总监的意见,提供足够的以满足清除费用和开支的担保。如果船只在被释放之前离开港口,船东、船长和让船只离港的任何人是犯罪的。惩罚:罚款至少达1万马来西亚元,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两者兼有。(2)可以卖掉船只并可以利用其收入赔偿任何未还的罚款和清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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