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海洋污染责任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08页(379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第2部分海洋污染的刑事责任中规定:(1)如果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从新加坡船舶上排入新加坡领海界限外的任何海域,则该船主、船舶代理人或船长,应按本法的规定,被认为犯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并应被罚不少于500元和不超过2万元的罚金,或被判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罚金和监禁并处。(2)如果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从任何船舶、着陆物或从用于船舶装油或卸油的输油装置排入新加坡的海域,当事人被视为违反本法的规定,并应被罚不少于500元或不超过2万元罚金,或被判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金和监禁并处。(3)如果任何废物、垃圾、废料、或有危险或有害物质或贸易下脚从任何船舶排入新加坡海域,则该船的船主、船长或船舶代理人应根据本法负有罪责,并应被判以不超过1万元的罚金,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金和监禁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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