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扣留船舶进入海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0页(208字)
新加坡《防止海洋污染法令》规定:(1)如果按本法令被羁留的船舶在主管当局释放之前进入海洋,则该船船长及其船主和其放行该船进入海洋的人员,或者该船主或人员是擅自放行船舶的一方或为参与这种行动者,则上述诸人员应负有违反本法的责任,并应被处以不超过1万元罚款或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处。(2)任何根据本法被授权羁留船舶的人,如果认为必要,可在船上部署警察看守。
上一篇:新加坡海域船舶油类记录立法
下一篇:新加坡船舶夜间输油限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