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1971年海洋防污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5页(221字)
西班牙1971年5月27日颁布《关于海洋污染控制措施的命令》规定,凡在港口或沿海海域拥有石油装卸设施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和燃料油供应单位,在各自设施中,至少应备有一艘设备齐全的轮船,专用于将油性物质和产品排入海运局批准排放的海区。同年6月2日颁布《关于制订在海洋排油污染控制中洗涤剂的使用规则的命令》规定,自197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阴离子、阳离子或非离子基表面活性洗涤剂去除海上浮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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