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大气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6页(201字)

朝鲜1986年《环境保护法》第2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企业要防止大气污染,置备消除瓦斯、烟尘的装置和消除建筑和设施散发的恶臭的空气净化装置,有计划地维修炉、槽、管道等设施。第22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企业排放的瓦斯和烟尘受特殊气象条件的影响,严重污染大气,危害人或禽兽时,要减少其排放量,调整或停止车辆的运行。水文气象机构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特殊气候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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