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烟尘排放检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17页(221字)

日本《大气污染控制法》规定,都道府县知事在执行本法的必要限度内,可以根据内阁政令的规定,要求烟尘排放人、特定设施或粉尘排放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报告诸如其烟尘排放设施的状况、特定设施发生事故时的周围状况或粉尘排放设施的状况等很必要事项;也可以派遣所属官员进入烟尘排放人、特定设施或粉尘排放设施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工厂或企业,对烟尘排放设施、烟尘处理设施、特定设施、粉尘排放设施或其他设备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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