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噪声改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6页(274字)

日本《噪声控制法》规定:(1)都、道、府、县知事如确认,在指定地区内进行的某特定建筑工程所产生的噪声超过了环境厅长官为此类地区或此类工程规定的、白昼与夜间不同时间的噪声标准,从而使该工程周围地区的生活环境受到了明显的危害,则可劝告该项工程施工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改善防止噪声的方法,变更该特定建筑工程的作业时间,以消除此种危害。(2)在受上款所述劝告者无视此劝告而继续该特定建筑作业时,都、道、府、县知事可命令他在限定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噪音控制方法或变更该特定建筑作业时间,以消除此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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