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建筑噪声申报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6页(275字)

日本《噪声控制法》规定:(1)凡欲在指定区域内进行含特定建筑作业的建筑工程者,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7天内,遵照总理府令的规定,向都、道、府、县知事呈交包括下列事项的报告。但由于发生了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要紧急地进行特定建筑作业时,不在此限:姓名,名称和地址;若为法人,则其首席代表人的姓名;与该建筑工程有关的设施及工作物的种类;特定建筑作业的场所以及施工期限;防止噪声的方法;总理府令规定的其他事项。(2)在上款特殊场合,该建筑工程的施工者,亦应立即向都、道、府、县知事呈交同款所列事项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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