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废物清除责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1页(293字)

德国《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第53条规定:(1)如果在资本社团中,多个会员有某个有代理权的组织,或在人员社团中,有多个有代理权的股东,应通知主管部门,由谁依据企业管理权限规定承担依据联邦侵扰防护法需要审批设备经营者的义务,由谁承担依据设备拥有者的义务。他们对本法和依据本法颁发的法律规定负有责任。所有组织成员和股东的整体责任不受影响。(2)联邦侵扰防护法需要审批设备的经营者和拥有者,在其企业管理权限内,根据第1款的人员必须报告主管部门他们将以何种方式在企业内确保避免废物的产生和对环境有利的废物清除,如何保证法律规定和要求得到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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