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生活垃圾收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53页(406字)

荷兰《环境管理法》第10.10条规定,地区行政管理委员会应发布条例对丢弃的生活垃圾作出规定。条例应包括转运或从事收集这些废物的指定的服务机构、将废物转交给他人或转运垃圾前暂存某地的规则。如果地区行政当局已经有了地区环境政策规划,则应在条例的制定或修改过程中对其加以重视。第10.11条规定,每一个地区的行政当局应当保证与其他地区的行政当局或其他有关方面,对其管辖境内的所有场所中规律性产生的生活垃圾,包括大体积的生活垃圾,至少每周收集一次。第10.12条规定,每一地区的行政当局应与其他地区或有关方面合作,每周至少在其境内对所有场所的私人的厨房和花园垃圾进行一次分类收集。从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的目的出发,地区议会应按照规定制定有关分类收集厨房和花园垃圾的规则。从有效处理生活垃圾的目的出发,地区议会可制定集中分类条例中指定的除厨房和花园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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