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筑障碍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0页(174字)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38节第1条规定,任何持证人、摊位所有人或者其他人员未经行政长官许可不得在食品设施内外扩建摊位、货棚或者其他场所,或者在任何过道上或者过道中的任何地方构筑障碍物。第2条规定,行政长官可以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违反前述第1条的人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拆除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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