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夜间噪音管制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511页(227字)
香港《噪音管制条例》规定:(1)任何人在深夜11时至次日上午7时之间或在一般假日的任何时间,在住户房屋或公共场所造成或者导致噪音,形成了对他人的干扰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2)任何作为住户房屋的主人、承租人、占有人或管理人,在深夜11时至次日上午7时之间或一般假日的任何时间,故意允许或放任在住户房屋中造成噪音,从而形成了对他人的干扰源,属于违法犯罪行为。(3)任何人违反了本条规定应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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