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决定及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律师执业手册》第285页(1683字)
第三十九条 调查终结,惩戒委员会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处分;
(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
(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通知被投诉会员本人到会陈述、申辩。被投诉会员不到会的视为放弃;放弃陈述或申辩权利的,不影响作出决定。
第四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7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要求,惩戒委员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二条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惩戒委员会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在听证会前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会员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时,由惩戒委员会的调查人员提出被投诉会员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和处分建议;被投诉会员进行申辩,双方进行质证;
(三)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投诉会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四)听证后,惩戒委员会依照本规则相关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惩戒委员会成员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应当对决定评议情况保密。
第四十五条 决定通过后,应当正式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投诉会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所在律师事务所;
(二)事实和证据;
(三)结论;
(四)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
(五)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六条 决定书经惩戒委员会主任审核后,律师协会会长签发。决定书应当在签发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投诉会员,同时将决定书及证据材料副本报上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决定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
第四十八条 决定书送达应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决定书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挂号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五十条 因案件调查、听证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个人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承担。律师事务所承担费用后可以向该会员追索;经惩戒委员会查实确有违规行为并予以处分的团体会员自行承担前述费用。
第五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处分由直接管理被处分会员的律师协会执行。